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
(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中国农业机械学会(以下统称“本会”)所属各专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(以下统称“分支机构”)的管理,促进本会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条件,进一步增强本会分支机构学术引领力、会员凝聚力、社会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。同时,推进本会分支机构依托挂靠单位拓展自身业务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属分支机构,地方农业机械学会可参照执行。
第四条 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分为不定期、年度和任期。考核评估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
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定期、年度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:分支机构组织建设、业务活动、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及贯彻落实本会工作部署等情况。
(一)组织建设情况(占20%):
1、是否按期换届并召开会员大会,换届前是否履行了报批程序(4分,未到换届年限的分支机构按正常换届计算);
2、分支机构委员会(常务委员会)能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、研究学会工作情况(仅设委员会的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,得6分;设常务委员会的每年召开1次以上委员会会议和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,得6分;否则视情况酌减);
3、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呼声和诉求情况(2分);
4、是否在本会授权下积极规范发展和更新委员、报送会员信息及为会员服务情况(8分)。
(二)业务活动情况(占25%):
1、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(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一次)、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情况。(8分)
2、组织开展农机装备产业科学普及活动情况(4分);
3、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情况(6分);
4、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、科技培训、科技成果与技术推广等其它活动情况(7分)。
(三)日常管理情况(占25%):
1、分支机构挂靠单位是否履行职责,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热心学会工作,是否亲自研究、部署及参与分支机构活动(5分);
2、分支机构秘书长是否认真履行职责,抓好分支机构日常工作(6分);
3、分支机构是否按规章制度管理与运行(5分);
4、是否发生违反民政部、中国科协、本会有关规定的现象(4分);
5、开展的活动和事项是否履行了事前报告程序(5分)。
(四)贯彻落实本会工作部署情况(占30%):
1、能否认真贯彻落实本会工作部署,及时完成本会交办、委托的各项任务,参加本会组织召开的双年学术年会和其他活动(10分);
2、每年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了工作总结、工作计划和有关报表(7分);
3、平时能否积极向本会报送分支机构活动信息与成果,包括活动的预算决算、会议纪要、新闻稿、材料汇编(如论文集或专刊)及其他成果等(7分);
4、能否协助本会秘书处,认真及时填写统计与年检报表,做好年检工作(6分)。
(五)加分项情况:
考核评估期内分支机构开展了创新性或重大影响性工作,较大增加了本会学术引领力、会员凝聚力、社会竞争力和国内外影响力(视具体情况可加1~10分)。
第六条 凡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,考核结果列入“不合格”:
(一)无法正常开展活动,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或活动很少;
(二)无故不按期参加年检、考核评估;
(三)凡是年度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而未纳入的
(四)在年检、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;
(五)未经本会批准,擅自组织或开展不合规、不合法的活动,擅自对外开展合作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六)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第七条 学会每年组织一次面向届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/秘书长的任期考核,考核时间为届满前三个左右,考核对象为该年度内需换届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/秘书长。
考核采取定性评价的方法,由相关分支机构主任委员/秘书长述职、考核小组无记名投票,产生考核结果。
考核小组由学会领导、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及特邀专家组成。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分支机构主任委员/秘书长任期绩效、决定能否连任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章 考核评估办法
第八条 考核评估工作在本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领导下,授权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,由学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组,开展具体考核评估工作。
第九条 考核评估主要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、报表,并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。根据本办法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打分,得分在85分以上(含85分)为优秀,60分—85分为合格(含60分),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。
第四章 奖惩措施
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将通报各分支机构及其挂靠单位,并将作为评选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一条 学会对考核评估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,对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报表彰与奖励;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,分别采取警示告诫谈话、责令整改、撤换主要负责人、调整挂靠单位、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;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分支机构,将根据具体情况,分别采取撤换主要负责人、调整挂靠单位、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;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且不能按期按要求进行纠正的,按本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经本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本会秘书处。